2026年7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北京召开宗教院校工作会议。各宗教院校负责人、宗教院校主管单位负责人及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参加会议,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段毅君出席会议。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分析当前宗教院校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宗教院校重点工作。与会人员聚焦宗教院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提升规范办学水平、加强管理机制建设展开交流研讨。会议强调,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加强宗教院校自身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一批精通宗教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层次“双通”人才。
一
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界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我国宗教院校的办学历史较为悠久,地方性宗教院校中如闽南佛学院、东北神学院等其前身有超过百年建校历史,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国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等全国性宗教院校均已建院70周年。但经过“文革”期间停办,目前全国90余所宗教院校都是20世纪80年代恢复办学或新建的,与之配套的宗教院校工作法规制度则是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的。
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我国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具有与普通高校不同的特殊性和办学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增第三章“宗教院校”,明确了宗教院校的办学主体、设立条件和申请设立的程序要求等。2021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性质定位、组织运行原则、教育教学要求、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的职责范围,是一部综合性的宗教院校工作部门规章。2024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台了《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和《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明确了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学衔授予等工作的主体,规范了有关条件要求、申请和办理程序等。202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台了《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对藏传佛教院校学衔授予工作作出规定。为加强宗教院校公共课建设,根据《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201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宗教院校公共课课程体系方案》和《宗教院校公共课教材目录》,并于2023年和2026年进行了修订和更新。2026年上半年,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相继制定了本宗教院校专业教学指导性意见,规范了学科和专业设置,指导规范开设专业课课程;并出台了非脱产学历教育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宗教院校规范开展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非脱产学历教育。2025年至202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针对宗教院校专业课统编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先后提出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程序、出版方式、编写计划等。至此,涉及宗教院校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基本完备,为宗教院校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提供了系统支撑。

二
宗教院校工作会议指出,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宗教院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落实关于宗教院校工作决策部署、推动宗教院校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通过上述法规制度,宗教院校办学的基本遵循、运行原则和教育教学相关要求得以明确。
办学主体和定位。根据《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是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其办学主体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院校的设立审批,管理全国性宗教院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宗教院校。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其学衔学历、教师资格职称适用于宗教界内部。宗教院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与境外组织和个人合作办学。
办学方向。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是办好宗教院校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规定,宗教院校应当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为办学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在此基础上,会议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宗教院校教育教学各环节,引导广大师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深入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教育,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引导师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培养对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规定,宗教院校招收对象为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仰宗教的公民,需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普通初级中学以上学历。报考宗教院校应当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推荐,按照招生条件和报考程序进行考试,择优录取。会议指出,要更加重视对宗教院校学生的定向培养,加大对毕业生指导和帮助力度,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应优先录用宗教院校毕业生。
学衔制度。宗教院校作为宗教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主渠道,其培养方式既有对传统宗教教育方式如丛林教育、经堂教育的继承,注重学修一体,同时在严格招生条件、规范课程设置、配备专业师资力量等方面又与普通高校的要求保持一致。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我国宗教院校明确采取学衔制。《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规定,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授予学衔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衔授予资格。2025年至2026年,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相继出台学衔授予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成立学衔工作小组。宗教院校需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学衔工作小组申请学衔授予资格,根据取得的学衔授予资格开展相应的本科层次、研究生层次的宗教教育。未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中等层次和高等专科层次培养标准开展相应的宗教教育。在宗教院校接受宗教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专业水平的毕业生可以申请相应学衔。藏传佛教学衔分禅然巴、智然巴、拓然巴三级,对应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按照《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课程设置。根据《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院校教学课程分为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方案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统一制定。2026年5月,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新的要求和教学实践反馈,对《宗教院校公共课课程体系方案》进行了修订。根据新方案,宗教院校公共课分为思政课和文化课两部分,思政课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宗教政策与法规》等5门必修课和《新时代爱国主义教程》等3门选择性必修课,文化课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历史与当代社会”“中国宗教”“引导信教群众能力培养”4个模块13门课程,重点突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和“五史”教育。公共课课时要求不低于总课时的30%。《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规定,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教材编写和教材使用方案,由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院校专业课程应当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以提升学生关于本宗教的理论素养、实践能力和思想建设水平为目标,并自觉运用中国语言、中国表达方式。
培养方式。宗教院校采取全日制学历教育、非脱产学历教育和培训三种培养方式。其中非脱产学历教育和培训主要针对在职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非脱产学历教育指导性意见,非脱产学历教育的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总体对标相应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标准和要求,兼顾培养对象的学习和工作,按照培养目标和培养对象实际情况制定学时学分、学业考核的具体要求。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宗教院校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基地作用,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争取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对教职人员培训的全覆盖。为确保培养质量,明确宗教院校不再开展函授教育。
三
会议指出,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工作,引导和推动宗教院校师生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充分发挥宗教院校在学术研究方面的基地作用,与时俱进加强教义教规阐释和研究,自觉推动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会议还对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全链条加强学生教育培养、严格校园管理和推动宗教院校深入开展“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提出工作要求。会议指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关键在人。做好宗教院校工作,关系各宗教能否有一支合格的教职人员队伍,关系各宗教能否健康传承,关系我国宗教能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院校要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自我管理能力,宗教团体要切实履行主办单位职责,提升管理质效、加大支持力度,业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和解决宗教院校面临的实际困难,共同把牢宗教院校正确办学方向,做好宗教院校工作。
(作者单位为中央统战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