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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微言宗教
编辑:佛协办公室
2026-07-08

近年来,涉宗教内容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纷纷涌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给宗教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依法管理互联网宗教事务,重点是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规范。为此,《宗教事务条例》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原则规定,并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关于互联网

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审核同意后,新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申请主体,还需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主体在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编号。

为防止有的组织冒用宗教组织名称误导信教群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切实维护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如果还想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不能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个人用户不能成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主体,如个人用户要在互联网上发布宗教信息,可以在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上进行。

二、关于互联网

宗教信息服务内容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互联网宗教信息中不得含有的内容:(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范的范围是互联网宗教信息,因此所规范的主体不仅包括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其他在互联网上发布、转载宗教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除了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按照规定开展网上讲经讲道、宗教教育培训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三、关于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规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一样,需要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同的是,取得许可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按照要求在互联网上开展讲经讲道活动;取得许可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要求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这两条规定,从主体、平台、人员、内容和管理等方面,对在互联网上开展讲经讲道活动和宗教教育培训作出规范,既赋予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开展讲经讲道的权利,又能有效防范非法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在互联网上利用宗教宣扬歪理邪说,拉拢信徒进行非法活动;既体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育的尊重,又能有效遏制网上虚拟宗教院校扰乱和冲击正常宗教事务管理秩序。

(摘编自宗教文化出版社2023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