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区内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我国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多宗教活动场所,尤其是佛教的寺庙和道教的宫观,大多位于风景优美的地方。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宗教建筑、宗教遗迹和宗教活动成为该地区主要的人文景观。人们到这些风景名胜区旅游,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领略那里浓厚的历史文化;而许多信徒则主要是为了到宗教活动场所朝拜、进香、许愿,以满足其宗教感情需要。长期以来,侵害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景区内宗教事务管理体制不顺、乱建滥建寺观等问题不断引发矛盾纠纷,宗教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维护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及相关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这一规定要求:一方面,政府要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防止由于景区建设、发展旅游等原因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等严格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当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发生利益冲突时,政府要进行协调,保证各方活动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处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关系,最重要的是社会各有关方面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得以发展旅游为目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坚决制止乱建现象;对于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要由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所谓的“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建设宗教设施;对于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宗教教职人员要知法守法,不得为非法乱建的场所、宗教造像等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题词等。此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2714号)规定,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工作人员,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如佛教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
关于修建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管理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分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数量超过10尊。
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且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之风在宗教领域的重要表现,也是宗教领域突出的违法现象,是背离宗教性质宗旨的商业逐利行为,伤害了信教群众感情,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对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作出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主体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申请。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企业等组织或个人通过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敛财。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如景区、公园等本身没有宗教功能,不能开展宗教活动,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赠,因而也不应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布局合理。
此外,《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投资、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改建、
新建建筑物、
扩建、异地重建的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和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进行了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构)筑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属具体工程建设,也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因涉宗教而搞特殊化。比如,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的变更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大变化,涉及该场所是否还符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条件。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时,是按照当时场所的设立地及场所大小来审查其相关条件。当场所发生扩建、异地重建情况时,一些情况会发生变化,如扩建场所或者场所异地重建,信教群众是否有需要,是否符合布局合理的要求,是否会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等,这些都需要重新进行审核,所以需要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程序办理。
(本文综合自《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及宗教文化出版社 2023 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规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