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信息传播的新载体,本堂课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吧。
案例一
杭州某公司在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宗教活动、宗教知识等信息。经民宗部门约谈教育,该公司立即停止了上述违规行为,并按要求删除全部违规内容。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案例二
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某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以文字、图片形式发布讲经讲道内容。因该场所非寺观教堂,且不符合“自建平台+实名管理”要求,违反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被当地民宗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其他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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